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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問題】國家公園能救得了神木嗎?

yam蕃薯藤新聞/廖寶傑 整理報導 2012.04.20 00:00
  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又可稱棲蘭國家公園,是2003年由內政部預計公告核定成立的國家公園,其範圍以宜蘭、新北、桃園、新竹四縣市交界的雪山山脈棲蘭山區為主,而面積估計約53,000公頃,然而當時內政部所公告的這項政策卻因為泰雅族的原住民反對,使得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至今仍未成立管理處加以管理。直到2012年發生國家公園預定地內的「南山神木群」發生盜伐事件,使得沉寂近10年的國家公園設置案再度浮上檯面,同時也有立委與保育團體跳出來催促政府趕緊將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設立完成。然而國家公園體制便能防止林木的盜伐,妥善保存珍貴稀有的天然檜木資源嗎? 國家公園從哪來?   台灣的國家公園設立源自於西元1935年日本統治台灣的殖民時期,當時成立了一個由日本官方與學者組成的國立公園委員會,依照地形景觀、動物分佈以及環境條件設定出國立公園設置的標準依據,提出:(一)、大屯國立公園;(二)、太魯閣國立公園;(三)、阿里山國立公園三處預定地。不過隨著二次大戰展開,這三個預定地便只停留在規劃階段,直到台灣光復後才開始經營管理。   台灣光復後,「國家公園法」在西元1972年5月通過,但是因為保育觀念尚未發展,因此原定的三個國家公園能無法成立,一直到了西元1982年墾丁國家公園才依據國家公園法而誕生,成為首座國家公園。在規劃成立第一座國家公園時,行政院在1982年5月同時通過「觀光資源開發計畫」,指定玉山、陽明山與太魯閣成立國家公園,並於1984年9月的施政報告中將國家公園規劃作業列為「6年14項重要建設計畫」中,由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展開規劃作業,在各個國家公園設立管理處執行業務 國家公園的作用為何?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六條,國家公園之選定基準如下: 一、具有特殊景觀,或重要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棲地,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 二、具有重要之文化資產及史蹟,其自然及人文環境富有文化教育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需由國家長期保存者。 三、具有天然育樂資源,風貌特異,足以陶冶國民情性,供遊憩觀賞者。 合於前項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得經主管機關選定為國家自然公園。   依前二項選定之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主管機關應分別於其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各依其保育與遊憩屬性及型態,分類管理之。也就是說,國家公園除了維護自然生態以及文化資產之外,同時也可兼備遊憩功能。 馬告檜木國家公園的癥結 一、雖然馬告檜木國家公園早已經核定成立,但是政府所規劃的區域範圍其實是含括到當地泰雅族的傳統領域,也因此當馬告檜木國家公園成立同時,泰雅族人原有的傳統領地與自然資源利用便遭受侷限,而族人為了捍衛自己的傳統時,想當然爾會反對在此地區成立國家公園。 二、馬告檜木國家公園所規劃地區中目前的土地管轄權分屬於退輔會森林保育處以及林務局的羅東與新竹兩個林區管理處,然而在盜伐事件之後國家公園議題再次被提出,但是試想此地區早已經有了多個土地管理單位,可是仍然無法解決盜伐的問題,這樣到底是管理單位太少、或可投入用來有效管理的資源不足、還是管理單位權責過於模糊? 三、假使因為管理單位太少無法有效遏止盜伐問題,進而於倉促地成立馬告檜木國家公園管理處與其它單位同時管理,如此一來是否真能解決問題?或者是當問題再次出現後,多個單位必須經過無限次的開會才能決定到底是誰該負起責任?在同一地區管理單位處於多頭馬車的狀況下,加上政府財政吃緊、組織再造與精簡人事等因素,能有效用來進行管理的資源(人力與經費)會不會因為必須分散到同一區域多個平行的行政單位,導致資源更加的稀釋,更影響到業務執行(如:盜伐巡護)的成效? 四、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若倉促成立後,依據國家公園法的規定,針對國家公園內所應具有遊憩功能的目標,必須有所回應,基於到訪遊客人數即業務績效的考量,及繁榮地方的期待,亦勢必會開始推廣遊憩產業,開闢步道或興建相關休閒遊憩所需設施,然而此區域的地形多屬陡峭,加上檜木的根系淺而且也廣,一但遊客數量增多之後,大量接近檜木巨木進行攝影、活動的遊客,踩踏檜木的根系及周邊的植被與土壤,對檜木的傷害並不會亞於盜伐,屆時,國家公園的成立反而無法達成保護此區域珍貴稀有檜木資源之美意。   宜蘭大學森林暨自然資源學系的毛俊傑助理教授表示,雖然成立國家公園的立意良好,然其程序上仍須與相關土地關係人(主要為當地的原住民族)妥善溝通,亦必須通過許多的審核與評估,才能規劃出合宜的土地分區規畫及自然資源利用方式,並找出適當的經營管理策略,以有效推行,但未免曠日廢時。以現階段條件來說,若能增加挹注目前管理單位額外所需經費與人力,來強化當地的稽查及林地巡守,不以國家公園體制來管理,並不會因此使得神木大量消失。相對地,公部門間需要召集相關單位,完整的排列出此一區域在資源利用與經營管理上待解決的問題及其優先順序,針對問題與需求,執行更完整的管理單位間及其各自內部組織功能性的強化調整,並討論出保育論述以及管理經營上的共識,如此才能將最基本的管理權限、經費使用以及法規與行政責任等問題解決,而不是將改變與希望寄託於一尚未正式成立,且日後亟待與當地相關團體、機構建立新關係與磨合的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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