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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 陳(沖)肯定

中央商情網/ 2012.04.19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12年4月19日電)行政院長陳(沖)今天表示,修復式司法對台灣司法改革具正面意義,對於營造祥和的永續社會有積極效果,法務部應持續推動。

陳(沖)上午在行政院會聽取「修復式司法試行現況與展望」報告後,指示法務部在試行之後擴大辦理之前,邀集相關人士檢討,歸納意見。

陳(沖)說,法務部應注意適合修復式司法的犯罪型態,並透過試辦進行意見交流,並整理出做法原則。

他表示,修復式司法並非減免加害人刑事責任,而是透過讓加害人聆聽被害人心聲,而能勇於承擔責任,進而悔悟,幫助被害人療癒傷痛,符合當前人權保障趨勢。

法務部保護司長費玲玲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修復式司法民國99年9月實施,選定8個地檢署試辦,實施1年多,91%會推薦其他人參與,加害人以後會避免事件再發生,採正面態度高達95%。

此外,行政院會也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增訂執行拘提或逮捕應告知原因及罪名;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修正上訴期間為20天;訊問證人應錄音、錄影;修正量刑辯論程序,增訂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得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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