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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檢觀護人怠職 5人少坐牢

自由時報/ 2012.04.19 00:00
25案未依規定撤銷

〔自由時報記者王秀亭、項程鎮、余瑞仁/綜合報導〕前台東地檢署觀護人黃貫岱怠忽職守,對25件假釋或緩刑的罪犯,未依規定撤銷其假釋、緩刑,或未要求定期向地檢署報到,其中5件的假釋期已過,竟致無法追訴,更有1件被告再犯時屬性侵犯,卻因黃貫岱疏失而少關6年牢,另外4件再犯者也少關1至2年,荒唐離譜,事態嚴重!

但台東地檢署表示,經清查,暫未發現證據證明黃貫岱有貪瀆等情事,已簽分他字案持續偵辦,若涉及偽造文書或違法行刑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東檢將他記過2次,並強制調到桃園地檢署。依法務部及東檢說法,黃貫岱這25件業務怠惰案,無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

10件還在緩刑期間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去年6月執行科人員調閱前科資料時,發現黃貫岱承辦的案件有問題,檢察長主動清查,發現黃97年起就有怠忽職守情況,事態嚴重,有25件業務怠惰案件,所幸其中10件還在緩刑期間,尚未逾追訴期;另15件是應撤銷假釋或緩刑,而未撤銷。

10件已不及撤銷緩刑

這15案,有10件已不及撤銷緩刑,幸好10人都未再犯;其他5件假釋因已過追訴期,且都再犯他案,其中1件是性侵,吳怡明指這名性侵犯先前因殺人未遂罪入獄,91年假釋,保護管束須至97年才期滿,他卻在95年涉妨害性自主被判刑3年8個月,但黃貫岱卻未依規定報撤其假釋。

這名性侵犯97年元月入監,依法須再追訴前案的6年殘刑,但台東地檢署發現時,他已服完妨害性自主案的刑期,並於100年9月出獄,導致無法追訴前案的6年殘刑。

檢方指出,假釋犯在保護管束期間若再犯罪,觀護人須在判決確定後半年內呈報檢察官,再通知原監所撤銷假釋;即使未再犯,只要未定期向地檢署報到,或未完成假釋、緩刑條件,觀護人也須呈報檢察官撤銷假釋、緩刑。

調職桃園 就請假半年

台東檢方說,黃貫岱92年2月初到東檢服務,工作及家庭狀況皆正常,97年後出現怠惰;今年元月20日被調職到桃園地檢署,但他當天上午向桃檢報到,下午就請假,並在農曆春節後,以家有3歲幼兒須照料為由申請育嬰假迄今,7月才假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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