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表示,經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多次溝通,雙方昨天各自公布受理及審查對方經貿團體申設辦事機構的相關法規,落實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
針對台灣經貿團體赴大陸設處,陸委會說,經濟部十日公告修正「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台灣貿易中心已依前述規定向投審會申請在上海及北京設辦事處,並經專案審查會議審核通過。由於大陸方面昨也公布相關規定,台灣貿易中心可向大陸主管部門提申請,核准後即可掛牌運作。
此外,針對大陸經貿團體來台設立辦事機構,經濟部也於昨天發布施行「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或團體或其他機構來台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作為受理、審核及管理大陸地區經貿團體來台設立辦事處的依據。
陸委會表示,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是兩岸「經濟合作協議」(ECFA)第六條所列經濟合作項目之一,雙方已依規定落實,未來兩邊業務主管部門將就執行成效進行評估,並以經合會作溝通平台,適時交換意見,以利永續提供兩岸企業相關服務,促進雙方經貿關係正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