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視曾澄清,並無立場考量,指基於服務同業協調各組候選人受訪,並提供共同畫面訊號給各家電子媒體;但競選活動時間至晚間十時止,宋受訪時已超過十時,若播出將逾時,因此未播出。
中選會委員會議認定,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論政、新聞報導或邀候選人參加節目,應公正公平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廿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也討論通過包括年代、中天、三立、東森等電視公司及時報資訊所屬中時電子報在內的媒體和個人等六案,在「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八屆立委選舉」選舉公告發布後,至投票日十日前,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決議處這些公司、代表人及個人各五十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