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板橋地方法院的判決書指出,丘姓男子於去年5月間被分派在鐵工局南港施工區工程司第七工程隊期間,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在同年4月3日的巡邏檢查簿工七隊值班人員欄簽上自己姓名並填寫加班時間後,擬具簡便簽呈請領9小時的加班費新台幣2835元。
丘男的加班紀錄與實際加班時間遭主管發覺不符,隨即於同年6月間向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自首,並返還鐵工局出納室詐得的款項。
法院審酌丘男自首後就將詐得款項全數返還,又無前科紀錄,素行優良,在鐵工局服務期間表現尚佳,有多次嘉獎記錄,且於偵審程序時已深感悔悟,因此判決他免刑,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