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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移轉當期房屋稅繳納歸屬劃分

中央社/ 2012.04.17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417 16:22:47)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如何計算劃分由誰負擔?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房屋稅每年於5月1日開徵,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為止。房屋買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買受人繳納,如在當月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由買受人繳納。

  舉例來說,黃小姐在101年4月10日將房屋移轉給邱先生,則黃張小姐只要負擔自100年7月至101年3月共計9個月的房屋稅,至於邱先生101年期房屋稅則應負擔101年4月至6月共計3個月的房屋稅。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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