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方起訴書指出,涉案的林姓承包商因有意承攬監察院「議事廳照明設備更新工程」,依規定須先派人到議事廳展示燈具,便委由余姓工人負責施作,並派陳姓協理到場監督。
余姓工人在去年2月17日下午前往議事廳安裝展示燈具,與陳姓督工爬上天花板裝設,在成功吊掛一組燈具後,正要吊掛第2組時,不慎失足踩破天花板,從8公尺高處直墜地面,送往醫院急救仍不治。
檢方偵辦時,發現現場除有鐵條可抓扶外,竟未設置防墜措施,傳喚林姓負責人、陳姓督工到案,兩人都否認有過失。
檢方據現場照片等證據,認為施工場所若高達2公尺以上,現場應設置護欄、護蓋、安全網等防墜措施,林姓負責人、陳姓督工疏於注意,未在施工處設置顯有過失,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兩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