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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命運大不同 被撞癱瘓吃官司 撞斷人腿不起訴

自由時報/ 2012.04.15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一樣酒駕,命運大不同!

苗栗縣43歲康姓男子騎機車被撞成四肢癱瘓,兒子控告對方過失傷害,不但敗訴,檢察官還調查發現是康某酒駕逆向行駛造成,依公共危險罪嫌向法院聲請對康男簡易判決處刑。

苗檢調查,去年11月2日晚間,35歲陳姓男子開車經過苗栗縣竹南鎮博愛街與大業街口,與康姓男子所騎的機車發生車禍,康男頭部外傷、腦內出血與多處骨折,送醫急救後四肢癱瘓、認知功能障礙,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康男兒子控告陳男過失傷害。

陳男辯稱當時他行駛在內側車道,要左轉時有打方向燈並察看後視鏡,並未發現來車,等車頭已過中線時,康男的機車忽然撞上他的汽車左前輪。

檢察官調閱監視器畫面,顯示陳男正常行駛,突遇酒駕的康男逆向行駛,難以防範,並無過失,反倒是康男經抽血換算呼氣酒測值高達1.33,並曾因酒駕被判處拘役30天,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嫌向法院聲請對他簡易判決處刑。

另外,23歲莊姓男子酒後騎機車撞斷許姓行人的左小腿骨,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肇事原因是大雨視線不良,許某橫越馬路,致煞車不及,與酒駕無相當因果關係,對莊男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今年1月23日凌晨,莊姓男子喝酒後騎機車經過苗栗縣竹南鎮大營路,擦撞許姓行人,造成許某左小腿骨折,經警方酒測,酒測值為0.25,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莊男雖然酒駕肇事,但在現場有通過警方做的平衡、直線、觸摸鼻尖與朗誦、同心圓等測試,並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且根據證人供詞,車禍的發生是大雨視線不良,閃避行人不及,與莊男開車前的喝酒行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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