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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季報公告放寬 延至季終後2個月內

卡優新聞網/張家嘯 2012.04.14 00:00

金管會今(13)日召集本國銀行、金控公司、票券公司,討論財報申報相關事宜後達成共識,未來半年報仍必須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於半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但第一、三季的金控合併報表,則研擬可延後至每季終了後2個月內申報。

今(101)年一月證券交易法修正後規定,將原本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半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修正為於半年度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財務報告。

不過,金管會與業者討論後,認為金融機構相對於一般產業,屬於必須高度監理行業,財務報告是相關監理比率計算基礎,品質都比一般公開發行公司更為嚴謹,因此公告時程上略為放寬。

金管會表示,包括本國銀行、金控公司、票券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仍維持證交法第36條修正前的公告時程,也就是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在半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申報。

另外,有部分業者於會中反映證交法修正後,有關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除仍維持現行須經會計師核閱外,尚須提報董事會,並在每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

金管會指出,金控財務報告主要以各子公司的財務報告為編製基礎,作業時間恐有不及,因此金控公司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將可延後15日申報,也就是至每季終了後2個月內,而其他金融機構仍應比照一般公開發行公司在45日內申報。

金管會呼籲,有鑑於證交法第36條修正後規定,將自明(102)年開始實施,各金融機構應積極準備,配合調整內部管理機制,才能如期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避免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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