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檢方將陳奕政依過失傷害罪起訴,高雄高分院刑六庭判無罪確定,認定是葉開車。高雄地檢署收到判決書後,除將葉陳輝依過失重傷害罪起訴,陳奕政也被依頂替罪起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刑五庭判2人無罪確定,看法南轅北轍。
高雄高分院表示,葉、陳兩案由不同法官分別審理,前後判決雖然不同,但均基於獨立審判和依照卷證宣判,並無違誤。被害人可以循再審途徑救濟,檢察官也應依法聲請再審。
法界人士表示,陳案是97年4月間判決確定,2年半的再審期限已過,僅能對葉提起再審;至於民事求償部分,高雄地院判決陽明海運和葉陳輝應連帶賠償1740萬元,並由高雄高分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