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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院︰被害人可提再審

自由時報/ 2012.04.1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針對被害人王銘麟車禍案,2名被告陳奕政和葉陳輝先後被判無罪確定一事,高雄高分院昨天表示,這2名被告由不同合議庭審理,承辦法官基於審判獨立,依照證據認定,並無不妥,被害人可以提起再審。

當時檢方將陳奕政依過失傷害罪起訴,高雄高分院刑六庭判無罪確定,認定是葉開車。高雄地檢署收到判決書後,除將葉陳輝依過失重傷害罪起訴,陳奕政也被依頂替罪起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刑五庭判2人無罪確定,看法南轅北轍。

高雄高分院表示,葉、陳兩案由不同法官分別審理,前後判決雖然不同,但均基於獨立審判和依照卷證宣判,並無違誤。被害人可以循再審途徑救濟,檢察官也應依法聲請再審。

法界人士表示,陳案是97年4月間判決確定,2年半的再審期限已過,僅能對葉提起再審;至於民事求償部分,高雄地院判決陽明海運和葉陳輝應連帶賠償1740萬元,並由高雄高分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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