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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繳稅」與「按期驗車」是車主免於受罰的兩大要訣

工商消息/ 2012.04.13 00:00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目前使用牌照稅法2大罰則,其一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欠稅車輛於滯納期滿後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依規定除了補稅,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其二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車輛牌照被監理機關註銷者(最常見為未按期驗車),如果再被查獲使用(含停放及行駛)公共道路,除依法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補充說明,常有民眾收到牌照稅處罰之裁處書後來電表示,被處罰之該年度稅款已繳納為什麼還會被罰?其原因為車主於收到稅單後,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捐,於被查獲後才繳納,故仍應按以上之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惟經裁處1倍罰鍰者,其已納之滯納金可退還,該局呼籲為保障自己權益,儘速於收到稅單後繳納稅款。 另該局提醒車主,車輛若逾期6個月未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後如仍需使用,請依規定重新驗車領牌,亦請依行車執照所記載檢驗日期,按時驗車,以免受罰。以上廣告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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