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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半年報 須查核簽證

中央社/ 2012.04.13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3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金融機構公告申報半年報,仍必須要會計師查核簽證。

金管會今天召集本國銀行、金控公司、票券公司討論有關財報申報,達成共識。

金管會官員表示,雖然證交法第36條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半年報申報僅要會計師核閱即可,以及在年度終了45天之內申報公告,但是由於金融業行業特殊性,以及高度被監理,因此金融機構要維持會計師查核簽證。

官員表示,但考量需要會計師查核簽證時間較長,因此可在半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申報。

金管會表示,會議中業者提議,證交法修正,第1季及第3季季報為終了後45天內公告申報,但金控公司財務報告是各子公司的財務報告為基礎,擔心作業時間恐不及。

因此金控的第1季及第3季季報公告申報期限,金管會考量延後15天申報,也就是每季終了2個月內公告申報;其他金融機構仍維持每季終了45天內申報。

金管會表示,證交法第36條新規定預計在民國102年實施,因此金融機構應該積極調整內部作業程序,如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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