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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智: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4.13 00:00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10914預定發行單位總數:4050000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預定發行總數-股:4050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99000認購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100年第1次發行總數2,700,000單位備註-2:100年第2次發行總數1,350,000單位備註-3: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及生產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100年第1次發行未執行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為9.99%,對股權稀釋程度甚小。100年第2次發行未執行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為5.00%,對股權稀釋程度甚小。對股東權益之影響:100年第1次發行:員工認股權全數轉換後,股本增加27,000仟元,對每股盈餘稀釋約8.32%,故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100年第2次發行:員工認股權全數轉換後,股本增加13,500仟元,對每股盈餘稀釋約4.54%,故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限制條款之內容:100年第1次發行:屆滿6個月 50%,屆滿12個月 100%100年第2次發行:屆滿6個月 50%,屆滿12個月 100%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00年04月25日董事會通過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及生產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二、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後二年內或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前孰早者發行,並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等,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報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撤銷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權數量。四、發行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2,700,000單位,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1股之普通股,得分次發行。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700,000股。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普通股股票面額孰高者為最低認股價格。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依當時狀況訂定之。(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6個月後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2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時 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6個月 50% 屆滿1年 100%(三)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逕行重新發行或註銷,惟本公司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對於前述情形之認股權憑證予以註銷不再發行。(五)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六)認股權人因下列情事,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資遣、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資遣或開除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停止過戶期間依續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資遣或開除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但若遇有依法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停止過戶期間依續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1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一切權利義務。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6個月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1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或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2)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6個月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1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或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6.調職人員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七)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本公司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前,對於放棄認股權利、公司收回及未於規定之認股期間執行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得予以收回,逕行重新發行或註銷。惟本公司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則對於前述情形之認股權憑證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七、認股價格之調整及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增發(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金額 x 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公司合併或分割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之本公司普通股每股淨值。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5.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 日收盤價 - 減資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 最後交易日收盤價﹞X(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股數)1.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2.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前,行使認股權之程序如下:(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股票。(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行使認股權之程序如下:(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股票或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九、簽約及保密(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證同意書」,簽署完成後,依程序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二)凡經通知簽署後,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辦理。十、終止規定因下列原因之一發生,以致本辦法無法適用時,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終止本辦法,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仍應訂定相當期限准予行使認股權利:(一)政府相關法令修正;(二)本公司辦理減資、分割或二家以上獨立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三)其他足以影響本辦法存續之重大因素。十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訂定,修正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00年06月22日董事會通過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及生產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二、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後二年內或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前孰早者發行,並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等,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報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撤銷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權數量。四、發行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1,350,000單位,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1股之普通股,得分次發行。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350,000股。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普通股股票面額孰高者為最低認股價格。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依當時狀況訂定之。(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6個月後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2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時 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6個月 50% 屆滿1年 100%(三)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逕行重新發行或註銷,惟本公司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對於前述情形之認股權憑證予以註銷不再發行。(五)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六)認股權人因下列情事,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資遣、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資遣或開除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停止過戶期間依續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資遣或開除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但若遇有依法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停止過戶期間依續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1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一切權利義務。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6個月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1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或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2)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6個月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1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或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6.調職人員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七)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本公司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前,對於放棄認股權利、公司收回及未於規定之認股期間執行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得予以收回,逕行重新發行或註銷。惟本公司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則對於前述情形之認股權憑證予以註銷不再發行。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七、認股價格之調整及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增發(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金額 x 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公司合併或分割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之本公司普通股每股淨值。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5.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 - 減資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X(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1.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2.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前,行使認股權之程序如下:(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股票。(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行使認股權之程序如下:(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股票或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九、簽約及保密(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證同意書」,簽署完成後,依程序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二)凡經通知簽署後,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辦理。十、終止規定因下列原因之一發生,以致本辦法無法適用時,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終止本辦法,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仍應訂定相當期限准予行使認股權利:(一)政府相關法令修正;(二)本公司辦理減資、分割或二家以上獨立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三)其他足以影響本辦法存續之重大因素。十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訂定,修正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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