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蕭男多次進出中市一家精神醫院,與王男同為病友,王男民國99年8月某日吃完早餐後,又要求再吃被拒絕,不悅而拍打護理站櫃台。
王男的舉動驚嚇到一旁的蕭男而發生口角,王男又出手毆打蕭男導致2人發生互毆扭打,過程中,王男因重心不穩跌倒撞擊頭部,倒地不起,經送醫不治。
蕭男不否認與王男發生口角爭執及扭打,現場護理人員及看護員也作證說明現場狀況。
法官以蕭男罹患精神分裂症,導致辨識行為能力較一般人低,而減輕其刑,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徒刑2年,並於執行後施以監護2年。全案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