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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遭經理挑撥致離職 砍人判刑

中央社/ 2012.04.13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3日電)一名宋姓男子認為李姓男經理從中挑撥,導致被公司辭退,竟持菜刀砍李男頭、頸部致受傷;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宋男有期徒刑5年4月,全案還可上訴。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原在桃園縣某公司任職的宋姓男子,於民國99年間因工作表現不佳遭公司辭退後,心生不滿,認為是李姓男經理從中挑撥,於是在同年7月間持菜刀前往公司尋仇。

宋男走進公司,持菜刀先砍李男頸部1刀,但因太緊張而將刀背當成刀鋒,隨後宋又砍李男頭部,李負傷逃出門外,宋騎機車追趕,並趁李倒地時想再砍他,所幸公司人員見狀,擊落宋男手中菜刀,李才倖免於難。

宋男於審理時辯稱,他認為先前在公司辦理補助失敗及遭公司辭退,都是李男從中挑撥所致,所以想帶菜刀去修理李男,但沒有要殺李男的意思。

高院審理認為,宋男從家中攜帶菜刀前往公司,即有殺人預謀,並非臨時起意,又所持凶器是金屬製的堅硬銳利菜刀,攻擊部位是頭、頸部等重要部位,法院認定宋男當時確有殺人犯意。

法院一審審酌宋男僅因誤認離職是李男挑撥所致,一時氣憤,就持刀朝被害人頸部、頭部各砍1刀,造成李男傷勢非輕,犯後又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殺人未遂罪將他判刑5年4月;高院維持原審判決,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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