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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表演 需提供退換票機制

中央社/ 2012.04.13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3日電)近來演唱會票券遺失、退票等消費糾紛多,消保處表示,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未來將要求藝文表演團體需提供申請退換票機制;目前已通過相關法規,預計最快5月實施。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進一步指出,未來消費者若發生購買「記名式」或「劃位式」無記名票券遺失或毀損時,將可持身分證明及票券購買證明,要求業者開放入場觀賞。

消保處今天召開記者會宣布,目前已審議通過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研擬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已請文建會盡速依法定程序公告實施。

隨著藝文表演活動發展蓬勃,相關票券消費糾紛日益增多,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表示,各類案件中又以演唱會糾紛最常見,今年截至4月10日為止,就有38件消費糾紛,申訴類型多以退票、遺失為主。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今天宣布,目前已審議通過文建會研擬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最快可在 5月實施,將適用於戲劇、音樂及舞蹈等藝文活動。

陳星宏指出,未來將明定業者應提供藝文表演票券退、換票機制,消費者可在票券所載演出時間前的一定時間內提出退、換票申請。

此外,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的手續費最多不能超過票面金額10%;不過假設發生申請退、換票事由不可歸責消費者時,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針對常見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導致無法進場觀賞表演等消費糾紛,陳星宏表示,消費者若是購買「記名式」票券,未來可主張持身分證明及票券購買證明要求入場觀賞;如果是「劃位式」無記名票券,消費者若持有票券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時,也可要求入場觀賞。

不過,陳星宏提醒,消費者若是購買「非劃位式」無記名票券,遇到票券遺失等情形時將無法要求入場觀賞。

由於部分藝文表演票券價格不低,陳星宏呼籲,消費者購買票券時記得保留相關購買證明,假設未來發生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情形,才可持相關證明主張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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