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法官認為,黃春明第一次公然辱罵蔣為文之後,經在場工作人員安撫情緒,再度上台演講,第一次公然侮辱蔣的犯行已經結束;再度上台演講時,又遭蔣高舉海報干擾,黃又無法控制情緒,再次公然侮辱蔣,屬不同的兩個行為,應分論併罰。
不過,黃春明既然是在同一演講場所與蔣為文發生言語爭執,演講結束前,先後以言語辱罵自訴人,時間緊接,難以切割,應論以一罪。而依刑法規定,法院最高只能論處罰金九千元,原審判決論處罰金一萬元,有用法違誤,應重做適當判決。
檢方指出,法官認為,黃春明第一次公然辱罵蔣為文之後,經在場工作人員安撫情緒,再度上台演講,第一次公然侮辱蔣的犯行已經結束;再度上台演講時,又遭蔣高舉海報干擾,黃又無法控制情緒,再次公然侮辱蔣,屬不同的兩個行為,應分論併罰。
不過,黃春明既然是在同一演講場所與蔣為文發生言語爭執,演講結束前,先後以言語辱罵自訴人,時間緊接,難以切割,應論以一罪。而依刑法規定,法院最高只能論處罰金九千元,原審判決論處罰金一萬元,有用法違誤,應重做適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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