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1/04/122.公司名稱: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員工認購代收股款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 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第一商業銀行新湖分行二、委託存儲專戶機構:永豐商業銀行新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