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明去年5月應邀到國立台灣文學館演講時,蔣為文到場舉大字報抗議,批評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創作「可恥」。黃春明當時兩度衝下台理論,還激動到脫掉外衣作勢要打蔣為文,更口出「五字經」及比中指,罵蔣為文是「會叫的野獸」,稍後被工作人員拉開。
蔣為文去年11月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指控黃春明公然侮辱,法院4月2日判決黃春明罰金1萬元、緩刑2年。黃春明得知後說,事情過了就算了,不想再見到蔣為文。
全案經媒體揭露疑為誤判後,台南地院說,法官認定黃春明罵了蔣為文2次,依一罪一罰概念,各判罰6000元罰金,但法官撰寫判決主文時,未說明是2次犯罪行為,只寫「黃春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地院表示,法官判決的理由沒有錯,只是因撰寫判決主文時的確有疏忽,法院會商請檢方主動提上訴。
南檢上訴書指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春明構成2次妨害名譽罪,但黃春明是在同一演講場所和蔣為文發生言語爭執,時間緊接難以切割,就此認定黃春明有2次妨害名譽罪,恐怕有誤會,若以此判罰1萬元,也有違誤。
南檢表示,黃春明應邀到台灣文學館演講,被蔣為文以海報大書「可恥」抗議而爆粗口,是發洩心中不滿之情,非蓄意攻擊侮辱,何況蔣為文到演講會場喧囂鬧事滋擾,黃春明適當反擊遏止鬧事,防衛尚屬合宜,未逾正當性。
南檢認為蔣為文自招危難於前,黃春明反擊於後,縱有不雅言論,也可阻卻其責任。因此,檢方請求撤銷原審判決而為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