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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明粗口 南檢提上訴

中央社/ 2012.04.12 00:00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12日電)作家黃春明因演講時遭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蔣為文抗議而爆粗口,被台南地院判罰新台幣1萬元,台南地檢署今天以黃春明防衛合宜為由提出上訴,請求為無罪判決。

黃春明去年5月應邀到國立台灣文學館演講時,蔣為文到場舉大字報抗議,批評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創作「可恥」。黃春明當時兩度衝下台理論,還激動到脫掉外衣作勢要打蔣為文,更口出「五字經」及比中指,罵蔣為文是「會叫的野獸」,稍後被工作人員拉開。

蔣為文去年11月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指控黃春明公然侮辱,法院4月2日判決黃春明罰金1萬元、緩刑2年。黃春明得知後說,事情過了就算了,不想再見到蔣為文。

全案經媒體揭露疑為誤判後,台南地院說,法官認定黃春明罵了蔣為文2次,依一罪一罰概念,各判罰6000元罰金,但法官撰寫判決主文時,未說明是2次犯罪行為,只寫「黃春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地院表示,法官判決的理由沒有錯,只是因撰寫判決主文時的確有疏忽,法院會商請檢方主動提上訴。

南檢上訴書指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春明構成2次妨害名譽罪,但黃春明是在同一演講場所和蔣為文發生言語爭執,時間緊接難以切割,就此認定黃春明有2次妨害名譽罪,恐怕有誤會,若以此判罰1萬元,也有違誤。

南檢表示,黃春明應邀到台灣文學館演講,被蔣為文以海報大書「可恥」抗議而爆粗口,是發洩心中不滿之情,非蓄意攻擊侮辱,何況蔣為文到演講會場喧囂鬧事滋擾,黃春明適當反擊遏止鬧事,防衛尚屬合宜,未逾正當性。

南檢認為蔣為文自招危難於前,黃春明反擊於後,縱有不雅言論,也可阻卻其責任。因此,檢方請求撤銷原審判決而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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