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前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民國100年10月4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因未能於立法院第7屆會期完成立法,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屆期法案不予繼續審議,行政院爰重行會銜。本次行政院函送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與100年兩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版本相較,均未變動,今日院會同意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訊息來源:考試院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前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民國100年10月4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因未能於立法院第7屆會期完成立法,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屆期法案不予繼續審議,行政院爰重行會銜。本次行政院函送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與100年兩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版本相較,均未變動,今日院會同意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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