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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度性侵女童竟緩刑 二審改判10年

自由時報/ 2012.04.12 00:00
高院:錯用情堪憫恕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張文川、周敏鴻/綜合報導〕方姓男子6度性侵女童,桃園地院以方男坦承犯行,且充滿悔意,竟引用刑法「情堪憫恕」 為由幫他減刑,合併判處2年徒刑,還給予緩刑;高等法院認為,一審根本是誤用法律,昨改為重判方男10年徒刑,一名高院法官直言「一審這樣判,沒有人能接受!」

「法官證書應撤銷」

本案一審的審判長許雅婷、承辦法官陳威帆 、黃裕民,記者昨晚聯絡不上3人,無法得知其回應。前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資深律師林憲同昨痛批,一審判決「錯得離譜!」根本是「恐龍判決」,甚至說,承辦法官的畢業證書和司法官訓練所結業證書「應該撤銷收回」。

林憲同說,一審合議庭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3人都應為這件誇張的錯判、爛判負責,縱使被告再怎麼「其情可憫」,也不可能「憫」到低於法定最低本刑3年的程度,更何況是一罪一罰(方男「6度」性侵女童),林以「太誇張了,法律讀到哪裡去了?」形容一審對法理的理解錯誤。

林憲同認為,這個判決是標準的「恐龍判決」,不應該存在,司法院應該檢討、懲處錯判法官;反觀地檢署勇於上訴,高院改判得好,且在判決書直言批判一審的錯誤,值得喝采。

已有家室的方姓男子,和女童「小玲」(化名)是鄰居,前年1月起,方男趁家人不在,多次將當時讀小六的小玲,騙進他住處玩耍,分別在客廳、電腦桌前等地,性侵小玲6次,每次完事就給她30或50元不等零用錢,囑她不可說出去。

後來小玲祖母察覺,孫女怎麼常有來源不明零用錢,逼問下得知方男惡行;警訊及桃園地院審理時,方男坦承自前年1月迄去年5月期間性侵小玲,但次數記不清;小玲則答稱,自前年1月起「每週一次」,後來又改口「每週三次」。

一審合議庭依小玲的指認,認定方男涉案6起,考量小玲未滿14歲,造成身心受創,但方男自始坦承犯行且有悔意,也無前科,並和小玲家人和解,認定無再犯之虞,以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 要件,6罪各判1年半徒刑、合併處2年徒刑,並予緩刑5年。

雖有悔 但未達減刑

檢方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認為,方男以施小惠手段性侵女童,雖有悔意但未達減刑要件,一審誤用法律,昨判每罪3年2個月,刑度共19年,合併應執行10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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