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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暫免電子投票 證期局:須符合兩要件

卡優新聞網/張家嘯 2012.04.11 00:00

即將進入股東會旺季,今(101)年股東會因公司法修正,強制規定達一定規模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必須辦理「電子投票」。但報載傳出若「董監改選公司今年可暫排除」,金管會對此作出澄清,強調必須是進行董監改選或補選,並在這次股東會修正章程改採提名制的公司,才能給予緩衝,於下次股東會採用電子投票,否則都得按照原訂時程。

根據公司法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人數達1萬人以上的上市櫃公司,今年召開股東會時,都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不過,現在又有消息傳出,如果遇到董監改選的公司,可暫排除實施,導致外界一頭霧水。

證期局表示,這項報載的消息並不夠正確,因為達一定規模以上的上市櫃公司,今年若要排除實施電子投票,除了董監改選或補選之外,還得是要利用這次股東會,修正章程改採提名制才能緩衝,等於必須兩個條件皆要符合。

根據市場預估,今年將有超過100家上市櫃公司採行電子投票。證期局認為,如此一來股東在收到通知書,直到股東會召開前2日,都可透過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不必如往年奔波趕場。

另外,證期局也針對股東分割投票的相關辦法提出預告,明確規範未來適用股東分割投票的條件,主要包括國外金融機構以其名義受託投資,並依實質投資人指示,或存託機構依存託憑證持有人個別指示,皆可申請股東分割投票。至於如果是國外基金,在交易所完成帳戶登記,依實質投資人分別指示,或委請二人以上外部經理人操作,也可適用。

而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必須在股東會開會5日前提出,事後想要撤銷或終止,也須在股東會開會5日前提出。同時,申請書上應主動載明符合的資格條件,以及聲明文件等。

證期局指出,一旦股東已依規定提出完備申請文件,公司就要在股東名簿註記該股東可以分割投票,在作業程序上,公司必須注意的要點。如果股東申請資料不完備,公司則要在收到申請書後的2日內通知補齊,若股東始終未完成,公司可於股東會前2日退回申請,但需註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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