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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時速59挨罰 法院判撤銷

自由時報/ 2012.04.1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有十公里的寬限值,那最低速限的寬限值是多少呢?

陳姓拖車駕駛行經一號國道北上二七二.八公里處,被國道警察測出時速五十九公里,低於國道最低速限六十公里,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三條第一款,吃上一張三千元罰單。

陳某覺得太離譜,連速差一公里都要開單,政府搶錢搶過頭了,向警方出示拖車行車報表及檢驗合格的行車紀錄器數據佐證,強調他當時車速維持六十公里以上,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撤銷罰單。

測速器有2至3公里誤差

屏東地院法官援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的「雷達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所載規定,雷射測速器準確度不得高於實際速度二Km/h或低於實際速度三Km/h,以該案為例,警方測得拖車時速為五十九公里,車速可能介於時速五十六至六十一公里之間,實際車速可能是時速六十或者六十一公里,警方執法未將誤差值計入,執法過苛,陳某異議有理,依法撤銷原處分,判陳某免罰。

國道員警表示,行駛國道不只超速會挨罰,開太慢也會吃紅單,汽車若故障速度變慢,應打開故障燈並開向路肩,以免因阻礙行車而受罰,陳某非故障導致車速過慢,可能是車速真的過慢影響車流才被開單,只是員警以低於速限一公里的理由開單,難免引來過於嚴苛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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