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恆隆之委任律師李恬野等人處理事務,職務之公正獨立形象蕩然無存!二、法院至今無任何判決認定李恆隆是太流公司60萬股的所有權人,太流臨管人竟將
李恆隆個人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先,不顧子公司SOGO的前途與上萬名員工、股東、
廠商的權益,令人痛心!三、臨時管理人之一係現任公立大學之法律系系主任,具有公務員及教育人員身份,依
法不得擔任公司臨管人,明知法條卻不知迴避,在爭議案件上更添爭議。四、本公司及所屬遠東集團關係企業自91年以後,挹注太流公司股本之增資款超過新台
幣(以下同)48億8500萬元,此有太流公司股東名簿、會計師增資查核報告、太流
公司歷來財務報表等可證。三位臨管人竟捨棄公司40億元股本不要,要將此「股
本」轉為應隨時償還之「負債」,違反商業運作常情,不知置太流公司之利益於何
處?五、一般法院指派臨管人,均依法定程序執行職務,維護公司穩定發展、及早回歸正常
經營。然太流臨管人卻以撼動SOGO經營權作為上任後首要之務,無視公司最高利益
與社會代價。所作所為難逃司法檢驗與社會公評。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法提起抗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