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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部:汽燃費超收退 短徵不補

中央商情網/ 2012.04.09 00:00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012年4月9日電)交通部今天表示,民國72年公布的汽車燃料使用耗油量計算表有錯誤,有部分車輛汽燃費超收,將退費給民眾,另有部分短徵,不再補徵。

交通部重新試算後發現,超收的部分包括:排氣量1801cc至2400cc的汽油自用小客車,每年溢收新台幣30元;排氣量1801cc至2400cc的柴油自用小客車,每年溢收18元;排氣量6601cc至7200cc的柴油營業用貨車,每季溢收95元;排氣量5401cc至6000cc的柴油自用大客車,每年短徵2元。

交通部說,因耗油表計算錯誤造成超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情形,交通部對汽車所有人表達歉意;不過,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後,都專款專用在道路修建養護,超收部分已歸入國庫。

交通部表示,為顧及汽車所有人權益,初步評估後,對超收的汽燃費,請公路總局儘速辦理退費,並在1個月內公布完整退費作業細節。

根據交通部研擬的退費原則,在民國84年辦理換牌者,如果是還有車籍的車輛,依汽車所有人擁有車輛年限,在101年度寄發繳費通知書時,自年度應繳金額中直接扣除溢收款項;如果是無車籍的車輛,及已將車輛過戶給他人的原汽車所有人,將以郵件通知車主辦理退費。

而未在84年辦理換牌者,72年至84年的車輛,因文書保存年限規定,現有車籍資料較不完整,除受理汽車所有人申請退費外,也不排除有資料者直接通知。

至於部分車輛短徵2元的情形,交通部考量行政作業成本決定不補徵。

交通部也發現,91年配合開放大型重型機車所增列的1201cc至1800cc機車時,其耗油量的計算因採無條件刪去法,造成金額與其他採取四捨五入法計算者,每年短收30元,將一併修正採同一計算方式,同時也考量作業成本不辦理補徵。

交通部表示,已全面檢視並修正「各型汽車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耗油量計算表」及「各型汽車每季(年)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作為今年開徵的依據。10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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