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第694次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修正重點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第21條規定。
教育部說,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的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績,並檢視教育現場實際需求,經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團體開會研議,獲得共識修正部分條文,全案將於近日循程序發布。
教育部表示,校長在學年度內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解聘或免職等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及增訂因案停職准予復職的校長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6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任職不滿6個月者,不予辦理。
教育部表示,將現行規定曾受記大過處分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而無功過抵銷適用,修正為經獎懲抵銷後,尚有記1大過以上,不得考列乙等以上。明定校長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的請假日數,排除納入事、病假計算。
教育部說,為簡化行政流程,增訂校長應隨時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得直接由機關首長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