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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 放寬法扶審查條件

中央社/ 2012.04.07 00:00
(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7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潘孟安提案修改「法律扶助法」,放寬扶助審查條件,不得以訴訟結果有無勝訴可能作為准駁依據,希望更加保障一般大眾權益。

潘孟安說,現行法律扶助法第16條規定,「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不應准許。根據法扶基金會2010年的統計,申請案件以「顯無理由者」駁回最多,占所有駁回案件1萬3254件的56.4%,多達7475件。不服駁回而提起覆議的案件2841件中,仍維持原決定者,也多達1921件,比率高達67.62%,可見該駁回事由成為排除扶助的最大因素。

但潘孟安說,許多當事人就是因為欠缺法律知識才請求協助,遑論舉證或論述能力,若依片面資料做出是否扶助的判斷,有欠妥當,且違反法扶立法目的,因此提案刪除「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的否決理由。

潘孟安去年接獲何姓女子陳情表示,她在2009年底遺失提款卡,隔了2天才發現,和銀行聯繫,卻發現帳戶已經變成警示帳戶,原來是被詐騙集團盜用成為人頭帳戶。但檢察官卻以販賣銀行帳戶為理由起訴,犯罪事實是她在不詳的地點將提款卡和密碼交付給真實姓名年齡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

潘孟安說,何女在不知所措之下,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幫助,法扶的律師簡單翻閱文件之後,建議既然沒有犯罪紀錄,就當庭承認,頂多就是罰款或是勞動服務,讓何女傻眼,「我沒做,怎麼可以叫我承認?」

何女之後補上資料申請扶助,但最後依舊被駁回,理由是「為何詐騙集團會知道密碼?」何女無奈地說,她也很想知道原因,但是警察不幫她查,她才會找上法扶幫忙,卻遭到百般刁難。

潘孟安說,相較於何女一審獲判無罪,法扶拒絕何女的理由,簡直是個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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