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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促內政部修都更條例

自由時報/ 2012.04.0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李欣芳、徐義平/台北報導〕都更議題持續發燒,目前以信託方式實施的都更案件,土地所有權人須將所有權信託給銀行,但對建商卻未對等訂定相關規範,以列入實施者履約風險,監察院完成調查報告,認為這嚴重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要求內政部儘速修法。

監委洪德旋、程仁宏完成的調查報告認為,內政部應儘速修法,建立都市更新建商為實施者的履約保證機制,以維護公平性。

調查報告指出,都更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是否出於真意,關係其權益甚鉅,有關都更同意書問題,內政部應通盤檢討改進。調查報告認為,內政部宜建立都更相關契約的定型化契約,以保障都市更新相關權益人的權益,並使都市更新制度更為健全。

調查報告並指出,「都市更新權益變換實施辦法」雖規定估價師由實施者委託,但有關都更估價師的指派,涉及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甚鉅,是否適合以行政命令規定由實施者委託?是否適合由政府隨機抽選?或鼓勵民間團體建立一份信譽良好、公正無私的估價師名單,供選擇推薦選定,而非由實施者自行委託?內政部應通盤檢討改進。

對此,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指出,正積極邀請地方政府、學者專家討論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有關監院指出需要檢討的四大項,部分已討論,包括修法後將要求實施者(建商)向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時,須附上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讓民眾了解自身的權利及義務。

至於定型化契約部分,葉世文認為,都更相當複雜,每個都更案的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均不相同,定型化契約實在難以規範。對於監察院提出的實施者履約保證機制,他則表示,還不清楚監察院是針對哪一部分,待與監院溝通後才能提出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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