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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 實現獲利才可配股息

中央商情網/ 2012.04.06 00:00
(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012年4月6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出,企業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後,若土地重估增值,從股東權益轉到未分配盈餘,仍須實現獲利才可分配給股東,配股或配息。

證期局今天針對「採用IFRSs後,公開發行公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發布新規定,凡提列特別盈餘,因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調整會計科目,將部分特別盈餘轉為未分配盈餘,尤其當股東權益轉入未分配盈餘時,必須在實現獲利之後才可分配給股東。

證期局以土地重估增值為例,原本列在財務報表的股東權益項下,在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後,一旦轉列為未分配盈餘,雖然是「未分配盈餘」,形式上只要股東會通過,仍可分配給股東,但實際上,土地增值的價差卻是未實現獲利,須出售土地才可能賺到增值的價差,所以仍須實現獲利後才可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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