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價還價才降為5000元
斗六市一名婦人的兒子一年多前向一家店租了兩片DVD,因為業者打電話催討,四日她前往歸還,業者竟向她索價一萬七千六百元,經過討價還價,降為五千元。
婦人表示,她認為頂多買斷兩部DVD,沒想到業者獅子大開口,兩片DVD竟要價一萬七千六百元,當天她只拿了一片去還,討價還價後,繳了二千五百元,事後覺得業者根本是坑人,向消保官投訴。
陳姓店長昨表示,對於延遲返還規定得相當清楚,延遲歸還每部片子一天二十元,該名婦人兩部片子延遲四百一十七天,合計就是一萬六千六百八十元,加計其他費用共是一萬七千六百元。每片DVD的成本大約是六百元。
業者:願再降為2500元
雲林縣消保官林仁昇表示,根據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帶出租業者與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業者頂多只能將消費者未返還的DVD當成買斷,從預付金中扣取購買DVD的價格,不能漫天要價。
縣府昨天下午前往聯合稽查,建設處發現業者沒有商業登記,要求十五天內補辦登記;晚間消保官林仁昇與業者協調後,業者表示,願意將罰款再降為二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