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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子媳緩起訴 條件:不對媽媽大聲

中時電子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2012.04.06 00:00
一對陳姓夫婦,與七十九歲的老母親同住,二人除常對老母大聲說話,還經常在深夜順手拿母親雜貨店的零食、日常用品,老母不堪其擾,控告子媳竊盜。檢察官基於家庭親情,幾經思考,決定給陳姓夫婦緩起訴,條件是兩人必須在兩年內與母親「不吵架、不大聲說話、不互相指責」,達到最基本的孝道要求,否則將撤銷緩起訴。

四十八歲陳姓男子與小他三歲的妻子,婚後住在父親經營的雜貨店樓上,陳父前年過世後,陳某夫婦因父親的遺產問題,與大哥大嫂打官司,陳某認為母親處理遺產較偏袒兄嫂,因而對老母不諒解,長久下來夫妻倆與母親關係緊張,時常吵架,經常找警方調停。

老母親與陳某的兄嫂共同經營雜貨店,陳某夫婦經常在深夜偷偷下樓,拿走店內的飲料、零食及日常用品,雙方關係更是降到冰點;去年三月,陳某兄嫂及老母裝了五個監視器,四月間,老母告知陳某夫婦「不要再拿了」。

沒想到,陳某夫婦從去年五月至七月,下樓拿了廿五次零食、用品,陳母不堪其擾,控告兒、媳竊盜,並控媳婦破壞監視器,兒、媳對鏡頭比中指、罵三字經涉嫌毀損、公然侮辱。檢察官以罪嫌不足,將陳某夫婦不起訴。陳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

高檢署認為陳某夫婦忤逆老母,行為可議, 將本案發回續查,要求檢察官即使陳某夫婦行為不成罪,亦應當庭曉諭、訓斥兩人一頓後才能結案。

檢方開庭時,陳母說,她與小兒子及媳婦有紛爭,但她年紀大了,想求居住和平,期盼晚年一家和樂,提告目的是要子媳「乖一點」,其實也不希望檢察官起訴子媳。

檢察官最後一次開庭時,傳喚陳某夫婦、母親及嫂嫂四人,告知緩起訴的決定,並強調如果有任何一方大聲爭執,庭訊即停止,就不會緩起訴。四人點頭同意。

檢方要求陳某夫婦在緩起訴兩年期間內,與陳母「不吵架、不大聲說話、不互相指責」。

但擔心陳某夫婦故意不跟母親互動,以及雙方仍有遺產的民事官司仍在進行,特別再加但書:「兩人應和顏悅色,不能當母親是陌生人,如有訴訟上之事情應在法庭上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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