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署副署長湯明輝表示,據統計,違反菸酒管理法而受行政處分的案件,一年大約都有50件以上,有很多廠商都是受罰後,才訴願請求,容易造成行政成本浪費。
依菸酒管理法第15條及第21條規定,菸酒製造商或進口商對於產品種類、負責人姓名、公司住址、營業項目等相關項目有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於變更之日起15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便換發許可執照。
依菸酒管理法第56條規定,菸酒製造商違反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依57條規定,進口商違反規定者,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湯明輝表示,廠商可至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資訊網(http://www.nta.gov.tw/dbmode93/index.asp)下載變更換照的相關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