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林男與俞男都是基隆市仁愛區中一路某大樓的住戶。林因自行雇工修繕化糞池,於民國99年11月間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想向管委會請款,遭俞男以程序不符認為不妥,2人起爭執。
林男心生不滿,偕妻子退席會議,但因感到受欺負而罵俞男「文化流氓」等語;俞男提告求償60萬元。
林男辯稱,他說「文化流氓」時並未指名道姓,他認為擔任律師的俞男以法律專業凌駕於人,指他要經維修程序才能請款,他沒有能力用法律言詞與俞男對抗,脫口說出「文化流氓」是身為法律弱勢者的他,受欺負後的一句呻吟。
法院審理認為,依會議錄音,林男口出「文化流氓」前,就說「俞律師,你實在是仗勢欺人啦」等語,認定林男是對著俞男發言。此外,「文化流氓」指以知識、言語、文字等非肢體行為,而從事不法工作的流氓,已足以貶損他人的社會評價。
法院一審判林男賠償俞男10萬元;高院認為林男對俞男在會議中的不同意見,應保持冷靜,即使無法達成共識,也應彼此尊重,但林卻在多人參與的會議場合中,侵害俞男名譽,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等,判林男賠償6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