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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頭條~黃春明案判決有誤 法官認錯

中央商情網/ 2012.04.05 00:00
成大台文所副教授蔣為文控告作家黃春明公然侮辱案,台南地院法官鄭銘仁判處黃罰金 1萬元、緩刑兩年,因刑法公然侮辱最高只能處罰金9000元,有法官質疑判決違法,鄭承認有錯,表示已進行救濟。

「自己確實有錯,有錯就要承認,並趕快處理,不要影響當事人權益。」鄭銘仁說,已就刑事訴訟法 347條,檢察官可獨立上訴的規定,請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基於「公益」向台南高分院提起上訴,要求更正錯誤。~聯合報2012年 4月 5日頭版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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