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榮民保管寶藏寺印鑑章,提領寺款必須蓋陳榮民、張煥文印章,兩人於93年7月至94年6月間,8度聯名蓋章,提領2950萬元,其中7筆匯入陳榮民兒子帳戶,1筆200萬元匯到張煥文帳戶;兩人瞞天過海掏空寺款,整整一年沒被發現,直到管委會監事和會計年中查帳才發覺,向檢調舉發。
案發後,張煥文將侵占的200萬元還給寶藏寺,宣稱他是向陳榮民借錢,不知對方盜用他的印章,提領寺款出來借他,他沒有盜領、侵占之意。
台中高分院調查,部分款項直接匯入張的戶頭,是既存事實,提款須蓋張煥文私人印章,也很明確,認定陳、張共謀侵吞寺產,更一審判決張煥文有罪,張煥文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認同高院判決,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