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指出,立法院在99年8月修正「菸酒稅法」調降米酒稅率,當時已引起美方與歐盟對米酒與進口酒稅率差異的關切,認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必須遵守一體適用的「國民待遇原則」。
貿易代表署新出爐的報告認為,台灣必須採取措施保證國產米酒不會與同類進口酒類競爭,或成為同類進口酒類的替代品;與台灣國產同類酒相較,進口酒類不會被徵收較高的稅率。
報告指出,菸酒稅法修正案將米酒標籤為料理用途,料理酒類以每公升9元台幣的較低稅率課稅,但包括進口酒在內的蒸餾酒,以每公升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台幣徵稅。
報告指出,台灣國產酒與進口蒸餾酒的稅率差異,在過去已是台灣與許多重要貿易夥伴的爭議性話題,及台灣加入WTO諮商的重要項目。
台灣加入WTO後,以烹調為主要目的的米酒價格飛漲,一般家庭負擔增加,市場出現私酒甚至假酒,引起社會關切。
為解決民生需求,立法院修正菸酒稅法,將米酒定位為料理酒,徵收較低稅率,穩定料理用米酒價格,但修法引起美國與歐盟認為,進口酒面臨不公平稅率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