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法令落差 陸劇盜版不起訴
中央商情網/
14 年前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2012年4月4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一宗在台販賣盜版中國大陸戲劇光碟案,援引高檢署對兩岸著作權案件的最新決議,以兩岸在著作權保障的刑事法令上未平等互惠,將盜版大陸影集的被告不起訴。
檢方人士指出,過去在台灣被查到販賣盜版大陸戲劇光碟、卡通圖案等案件,當事人通常被檢察官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並遭法院判刑。但台灣的流行音樂,在大陸百度搜尋引擎網站,幾無一倖免遭侵權得以免費下載,卻未見大陸方面以刑事案件處理,台北地檢署這次的作法會引發什麼效應,值得觀察。
代理中國大陸古裝劇「美人心計」的弘恩文化公司日前在網路發現,葉姓男子以每套新台幣169元的價格販賣盜版的「美人心計」全套DVD,向台北地檢署提出違反著作權的告訴。
根據台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規定,大陸人民的著作權在台灣遭受侵害,法律救濟權利以台灣人民在大陸享有同等訴訟權利為限,也就是說,兩岸保障著作權的法令應具備互惠的精神。
台北地檢署指出,大陸的「著作權法」或「刑法」等,對侵害著作權案件,多限於民事求償或行政執法(如沒收、罰錢等),與台灣把「著作權法」當做刑法的特別法有很大差別。
其次,大陸「刑法」第217、218條對違反著作權雖有刑罰規定,但卻必須符合「以營利為目的」、盜版複製數量達1000片以上,且違法所得需超過人民幣3萬元(約新台幣14.5萬元),還要有「特殊侵害」樣態,才構成「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刑事犯罪,這與台灣「著作權法」對只要是擅自重製並侵犯他人著作權,即已構成刑責,有顯著差異。
台北地檢署認為,兩岸法令差異,使台灣人到大陸打侵權刑事官司,比大陸人到台灣打侵權刑事官司,困難許多,而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規定,著作權訴訟權利應平等互惠,葉姓男子的狀況在大陸不構成刑事犯罪,台灣也不需要對他起訴論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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