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張煥文被控於民國93到94年間,擔任寶藏寺常務委員之際,與當時的寶藏寺主委陳榮民陸續侵占寺方存款高達2950萬元,直到管委會會計驚覺有異,全案才曝光。
陳男事發後因未到案遭檢方通緝;張事後歸還寺方200萬元,他也否認侵占,辯稱他向陳借錢,自己的印章被盜用,他本身也是受害人。
不過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一審時發現,部分遭盜領的款項是直接匯入張的戶頭,相關帳戶往來顯示陳、張2人共謀侵吞寺方存款,認為張明知寶藏寺存款由信徒捐獻,應該用於公益,卻夥同陳侵占,因此依公益侵占罪,判張3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