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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國炒股案更四審 翁大銘判9月

自由時報/ 2012.04.0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纏訟多年的前華隆集團負責人翁大銘被控炒作華國股票等案,一審被判四年,高等法院更四審認定此案已審理長達十七年,同意翁大銘請求,依速審法第七條給予減刑,昨判一年半徒刑,再依適用減刑條例減為九月徒刑。翁的秘書李秀芬也被依速審法減刑,判一年徒刑,再減為六月徒刑,可上訴。

翁、李所涉洪福證券違約交割案部分,前年各被判刑兩年定讞入監,翁大銘因心臟等病情,曾戒護就醫,去年已獲假釋。

翁大銘和前洪福證券財務秘書李秀芬等人,被控於八十三年二月間利用洪福證券等三家公司炒作華國飯店股票牟利,八個月內將股價由一○四元,炒作到每股三三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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