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陳姓男子與32歲妻子感情不睦,去年10月某晚2人爭吵,妻子氣得要離婚,並拿起電話打回娘家,陳男搶下電話摔在地上,2人大打出手,事後各自提出驗傷單,控告對方傷害。
陳男持驗傷單證明睪丸遭到妻子踢傷,陳妻則向檢方表示,丈夫用拳頭毆打她,她抱著椅子不放,丈夫便使勁拖行她,導致跌坐椅子上,腳自然提高踢到丈夫大腿內側,並非故意要踢對方睪丸,她還因撞到椅子,身上多處挫傷。
檢方審理後,認為陳妻是出於正當防衛,檢視陳男受傷程度,難以認定陳妻有防衛過當之處,反觀陳妻所提出的傷害事證明確,將陳男以涉及毀損及傷害罪起訴,陳妻則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