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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12女童〉補習班負責人判4613年

自由時報/ 2012.04.0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某補習班王姓負責人兼司機,兩年來利用載送學童上下課機會,性侵、猥褻12名女童,台中高分院依一罪一罰論罪,認定惡狼犯下1013個罪行,判處有期徒刑4613年10月,合併執行30年。

王姓被告(羈押中)犯案時間從97年間起至99年6月,一名小五被害人,經常詢問媽媽有關性的問題,媽媽強調亂搞會得性病,女童向老師報告該事,全案才曝光。

檢警調查,有12名女學童遭王某強制猥褻及性侵,王某偵查時坦承部分犯行,但法院審理時卻全盤否認,辯稱是被害人憑空想像。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王某警訊及偵訊中已坦承部分犯行,法官認為警訊及偵訊時的供詞可採。並認為,被害女童都是被動說出遭性侵經過,如果因遭被害人體罰才怨恨,理應告知家長或檢舉體罰即可,且12名學童應無集體誣陷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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