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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未達不能抗拒 屬恐嚇取財

自由時報/ 2012.04.0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台北報導〕本案是以刑度7年以上的加重強盜罪起訴,院方卻當庭變更起訴法條,改以6月以上、5年以下的恐嚇取財罪宣判。

法院表示,刑法強盜罪規定的強盜行為,依法可以重判7年以上,不過法院審酌全案,發現林某當時還沒達到不能抗拒的地步,因為懼怕3人的恐嚇,才不敢呼救而交付款項,因此無法構成強盜罪,僅適用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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