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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親班負責人 長期性侵12女童 犯行罄竹難書 判刑四千多年

中時電子報/陳界良、陳世宗/台中報導 2012.04.04 00:00
補習班王姓負責人從民國九十五年到九十八年間,對十二名女童性侵、猥褻得逞,總計一千十三次,有人被性侵達一百六十四次、猥褻三百七十二次。台中高分院判王男四千六百十三年十月,可能創下國內司法紀錄,應執行刑卅年。

台中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吳文楦說,這十二位被害學童,分別就讀國中小,社會局還轉介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單位。

王姓負責人經營的才藝補習班,專門招收國小學生,類似安親班,王男身兼老師、接收學童上下課的司機。九十九年六月間,班上一名被王男性侵的女童,向媽媽問一些兩性問題時,媽媽回答「如果亂搞會得性病…」讓女童很害怕。

這名女童由於身體疼痛不堪,又害怕得性病,乃向老師報告她遭安親班王姓老師性侵,「安親班狼人」的惡行才曝光。警方將王男拘提到案,並陸續清查其他被害女童,結果發現共有十二名八到十二歲的女童慘遭狼爪。

警方調查,王男在安親班一樓電影放映室、地下室教室及廂型車上,對多名女童性侵或猥褻得逞;甚至教室內還有其他小朋友在,王男也大膽將手伸入女童的褲子裡。王男告知女童不能告訴別人,否則他會被判死刑,女童也會被抓去少年法庭,讓女童不敢聲張。

偵訊時,王男坦承部分性侵與猥褻犯行,法院審理時卻全盤否認。但警方在廂型車上的垃圾桶找到一張衛生紙,經鑑定後確認上面有王男的精子;被害女童們指控遭性侵過程也大致相符,法官認為女童不可能無端誣告。

台中地院將王男依接續犯論罪,依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等判刑卅年,王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王男犯意各別,行為各獨立,應一罪一罰,並審酌王男身為補習班負責人與老師,為逞私慾,竟對女童性侵害,且未與被害人和解。

台中高分院審結,合計王男對十二名女童共犯下一千零十三次罪,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每罪各處七年六月、三年六月不等徒刑,應處有期徒刑四千六百十三年十月,應執行刑卅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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