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靜芸開設整形外科診所,與已過世的謝姓醫師從93年到97年使用衛生署公告禁用的矽膠義乳替女病患做隆乳手術。
林靜芸辯稱替病患矽膠隆乳是已過世的謝姓醫師,且診所使用的矽膠義乳是外袋包有矽膠、裡面還是合法鹽水填充,且各項資料顯示包有矽膠的義乳質感好、安全無虞,衛生署禁止矽膠義乳並不合理,醫師應替病患選擇有利的醫療方式,未實質違法。
法院一審認為,依據衛生署81年公告禁止使用矽膠隆乳,97年才開放,執業多年的林靜芸卻無視衛生署禁令,違法使用矽膠義乳,侵害保障國民健康的社會法益,依違反藥事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
高院今天依違反藥事法的販賣非法輸入之醫療器材罪將她判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2年內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確定。1010403
(中央社檔案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