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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須知的大陸婚喪假規定

中央社/ 2012.04.02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402 16:02:52)最近在台商HR諮詢中,又關婚喪假的詢問特多。婚喪假是員工牽涉到家族及個人利益,他們當然關心。這種事情處理不當也會對企業造成困擾,例如有員工在別的用人單位結婚,卻要求在新單位休婚假;有員工要求產假、婚假、年休假合併休;也有員工再婚或復婚要求晚婚假等等實務上的情況。此外,大陸政府為了鼓勵公民配合執行計畫生育政策,在正常婚假外另設有晚婚假,以鼓勵公民晚婚、晚育,這些都是台灣法律所沒有規定的職工福利政策。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 蕭新永指出,大陸的婚假、晚婚假往往呈現出區域特色,各地方政府制定的計畫生育條例,在勵優惠政策方面差異頗大。

對於企業員工如何申請婚喪假,目前大陸的法律沒有詳細的規範,只有原勞動部1959年6月1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3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另外根據《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但是途中的車船費用,全部由職工自理。

婚喪假,是指員工本人結婚以及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喪是每個員工都會遇到的事情,婚喪期間,給予一定的假期,並由企業如數支付工資,使員工有閒暇處理相關事務,這是職工的福利,也是對其權益的維護,表現了企業對職工的人性關懷。員工的直系親屬死亡,可申請喪假,所謂直系親屬,是指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此外,對請喪假範圍的劃定,有的地方政府規定除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喪假外,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時也可給予喪假。

《婚姻法》第6條提到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那麼何謂晚婚晚育?這是中國特色之一,大陸推動計畫生育政策,鼓勵晚婚晚育。根據有關計畫生育的政策,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以後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歲以上或者年滿23歲結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嚴格來說,目前大陸政府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員工的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只是各地方政府相關的法規政策規定,並且為了鼓勵計畫生育,各地方政治對晚婚公民的婚假均有獎勵假期的規定,除了國家規定的1至3天假期外,再根據《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25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亦即職工因為晚婚可延長婚假日數(一般稱為晚婚假),以及職工因為晚育可延長產假日數(一般稱為晚育假),男方也有相應的護理假(又稱陪護假),但具體天數不同地區有不同規定。換言之,職工的晚婚假、晚育假、護理假是屬於企業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權限。

例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歲、女年滿23歲)增加10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有關各地方婚假、晚婚假的法規政策,請參閱本部分第6章女職工的三期規定與待遇)。

蕭新永指出,有關婚假的法規政策,整理出以下的要點:

一、結婚年齡:年齡按出生日期計算週歲,不到生日不算。

二、晚婚的前提是初婚資格,如果一方是再婚,則再婚的一方就無晚婚資格。

三、結婚日期以結婚證書上批准的日期為准,而不按照婚禮日期計算。

四、晚婚假的年齡為正常婚假的年齡條件推遲3年,另給晚婚假,各地方政府規定的日數不一樣。

五、晚婚獎勵的原則是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如果一方達到晚婚年齡,另一方沒有達到,則滿足條件的一方享受法定婚假和晚婚假,未達到晚婚年齡的一方只享受法定婚假,無晚婚假。

另外,大陸各地方法規政策規定了婚喪假為正常工作的時間,必須支付正常工資,但對婚喪假假期是否包含節假日及休息日,以及假期的計算按照自然日或工作日計算,亦無明文規定。

蕭新永提到,這麼多的規定,又有區域的差異,企業如何因應執行?

一、員工申請婚假須與企業形成勞動關係後,取得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書為條件,企業在規章制度上規定證書登記日後6個月內休完為宜,至於是否規定連休或分段使用,由企業視需要確定。

二、由於法律無明文規定婚假的計算是按自然日或工作日計算(如重慶訂晚婚假、晚育假為工作日),因此企業可規定員工請婚假,必須提前一星期申請,一次休完為原則。

三、員工結婚時不在同一地工作或喪假時須要離開本地處理(企業要定義「不在同一地」的範圍或距離)的,可規定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四、企業可規定直系親屬死亡,給予3天的喪假,對一定範圍內的旁系血親,則可給予1天的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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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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