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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買賣 賣家有瑕疵擔保責任

自由時報/ 2012.04.02 00:00
民法354條至359條等條文規定,物品買賣,賣家負有瑕疵的擔保責任,如果物有瑕疵,會完全或部分減少價值,買受人可要求解約,或以物品已實質減少效用情形,要求賣主減少買賣價金。

本案海砂屋發生天花板水泥塊剝落、鋼筋裸露、樑柱主筋、頂版鋼筋多處鏽蝕裂開等現象,且氯離子含量過高,法官認定已經不適合居住或使用,因此判決購屋民眾要求解約有理。 (記者楊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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