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失蹤滿7年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但失蹤人如是80歲以上,可在失蹤滿3年後就聲請,遭遇特別災難,聲請時間可更早,滿1年後就可提出。 至於宣告死亡時間,除有證據顯示,否則以前述所定期間的終止日,做為判決時推定的死亡時間。以廖婦為例,她是72年9月14日失蹤,滿7年的終止日即79年9月14日晚上12點,因此法官宣告死亡時,推定她的死亡時間為79年9月14日晚上12點。 (記者傅潮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