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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年幫女兒賄選 判刑九月定讞

自由時報/ 2012.03.3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陳賢義/綜合報導〕九十三年間,前行政院原民會主委陳建年涉嫌幫女兒陳瑩競選立委時賄選,最高法院昨維持花蓮高分院更三審見解,依違反選罷法,判處陳建年有期徒刑九月確定、褫奪公權兩年,陳建年須入獄服刑。幫忙賄選的陳正旭,被判六月徒刑確定,可易科罰金。

陳瑩:沒做的事怎麼認

陳建年昨聞訊喊冤,直呼司法未還其清白。他表示,司法要怎麼判,說再多也沒用,是否尋求救濟,接到判決書後再研究。陳瑩表示,沒做的事怎麼認?認不下去,就算拿刀架在他(陳建年)的脖子上也無法認,沒有實際行為可認,作偽證的人及指使的人心知肚明,總有一天會受到報應。

陳瑩委任律師李勝琛表示,二審對這起案件多有錯誤認知與矛盾,陳若欲行賄,怎麼可能不同地點交款給同一人,有違行賄常理,事實上取款的是工作人員,但二審法官仍認定賄選。原以為全案發回機會大,但最高法院卻因案件延拖多年,為符合社會期待而逕行宣判。事關當事人清白,不應為了結案而結案,待收到判決書後,了解最高法院駁回理由,再與陳建年研擬非常上訴或再審尋求救濟。

判決指出,庭訊時,陳建年否認賄選,強調他曾到台東替女兒拜票,但沒拿錢找人買票;至於他的機要秘書陳正旭拜票時,向選民行賄一事,他是在住家及競選總部被搜索時才知道,他沒有指使陳正旭買票。

合議庭不採信陳建年辯詞,認為他為讓女兒陳瑩當選平地原住民立委,竟以現金買票,損害選舉公平性及廉潔性,特別是陳建年買票時,正擔任原民會主委,原本應該帶頭改善選風,卻不尊重原住民投票的自主權和純潔性,竟親自操盤行賄,非常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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