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方起訴書,31歲的施男有妨害性自主前科,去年11月間在網路聊天室認識1名16歲少女,以出借相機為由邀約少女見面。
少女當天偕友人碰面,施男卻藉故把兩女帶到新北市板橋區1家旅館,少女驚覺不對勁想離開卻遭施男攔阻,並喝令兩人脫衣,再打電話找來陳姓友人到場,輪流性侵兩女。
施男今年1月間故技重施,在網路聊天室向1名19歲女子佯稱有親戚經營婚紗店,正缺模特兒,邀女子協助拍攝,事後再藉故帶往旅館性侵。
施男事後致電給女子,表明認識其男友及住處要求碰面,女子擔心被家人知道只好答應,卻再遭性侵,施男還以手機拍攝性侵過程,之後連續多天,施男都以散布性愛影片為由,強迫女子與他發生關係,還找來陳姓友人一起猥褻女子。檢察官根據性愛光碟、被害人證詞及其他相關證物等,認定兩人犯案事證明確。
檢察官並以施男不僅對被害人強制性交,還拍攝性愛光碟作威脅工具,使被害人淪為禁臠,多次違反被害人意願強制性交得逞,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甚劇,對社會秩序產生相當破壞,將施男所涉12個犯行合併求處有期徒刑最重的30年。施的陳姓友人則被檢方求刑10年。